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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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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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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08-13|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任被告人候际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职责,根据本案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定性不准,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本案起因来看,起诉书所引用的事实部分,即“无故殴打店内人员李合先,持刀将被害人李平安砍伤……”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依据李合先、姚学风所述,当晚纠纷起因是被告人刘志伟在千骄百媚休闲屋弄坏电暖器致双方纠纷的,并不是无故。起诉书的指控仅仅是依据被害人李平安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仅依据此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

从案卷材料看,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李平安所说的就是真实的,更不能主观的认定被害人陈述就一定比被告人的供述法律效力高。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刑诉法定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采信,案中证据显示本案有许多疑点无法解释:1、被告人候际国在千骄百媚休闲屋的位置?(李合先讲在北墙;姚学风讲在南墙)2、打击李合先身体的部位?(李合先讲用拳打头部;姚学风讲打脸一巴掌)3、电暖器如何损坏?(李合先讲刘志伟转电暖器;姚学风讲拍电暖器摆头)4、李平安如何受伤?(李平安有两次不同陈述:第一次讲要砍小兰,他暗示小兰跑才被砍;第二次讲被告人从心动休闲屋出来就砍。)5、李平安讲看完车牌回来路上被砍,而张小兰却讲李平安在门口打电话?6、姚学风在千骄百媚休闲屋距离心动休闲屋几十米,如何确认现场使用的刀就是派出所出示的刀?如何知道李合先在心动休闲屋对李平安说过什么话?……这些疑点不是偶然的,只能表明双方在当晚确实发生纠纷,被害人在趋利弊害的心理下隐瞒了纠纷真实情况和被害人在该案中的过错,被害人有过错而发生纠纷就不是无故。

二、从被告人主观故意来看,他们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而是因为被害人打电话叫人来并阻止他们离开而实施报复。因为该案是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为电暖器损坏而发生矛盾引起的,后被害人打电话叫人来打被告人加剧纠纷程度,在发生纠纷后,李平安将被告人刘志伟推向屋门,导致被告人刘志伟身体撞破玻璃门,手被玻璃划破受伤(详见被告人刘志伟当庭供述)。在两被告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又加以阻拦而激化矛盾,据此被告人激奋伤害被害人,刘志伟又砸坏门玻璃,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目的也非常明确,这种报复动机本身具有伤害和毁坏财物的故意,与寻衅滋事的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具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报复行为带来的被害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已经构成犯罪,应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择一重罪定罪量刑,不应以寻衅滋事定性,否则就是主客观不相附合。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候际国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候际国系初次犯罪,量刑时应有别于累犯、惯犯。

2、被告人候际国的主观恶意程度不深,此次犯罪属于被动型和冲动型犯罪。从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刘志伟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候际国是因刘志伟到休闲屋后听见屋内吵架而去看看,并未准备到现场打架,被告人候际国也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到现场去打架,其之所以到现场,目的是为了看看休闲屋内发生了什么事情,事后离开现场时推李平安,只不过是想阻止李平安打刘志伟并离开现场。相比其他有组织的恶性聚众伤害他人犯罪而言,在主观上被告人候际国的情节要轻许多。

3、被告人候际国属临时持械,没有形成与他人配合持械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没有达成持械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相比预谋持械要轻许多。同时,在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告人候际国实际并没有持械伤害被害人,与实际持械伤害他人相比后果要轻许多。

4、被告人候际国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人候际国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候际国年龄尚轻,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给其在社会上改正的机会。

审判长,审判员,在今天的庭审现场,我们可以看到,两被告人都还长着一张充满稚气的脸,都属于涉世未深的毛小伙,在他们这个年龄段有一些过急言行本辩护人认为是可以理解的。虽然他们犯了罪,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们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的两被告人身上,让他们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本辩护人郑重请求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被告人候际国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

广

200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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