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丈夫失踪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理诉讼离婚。起诉后法院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如果丈夫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则妻子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