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刑事拘留结果有哪些

犯罪类型
2024-08-22
人浏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当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在规定的拘留期限之内,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2、对于涉嫌犯下罪行且符合逮捕条件,然而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将案卷直接提交至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事宜;

3、倘若在拘留期限内仍无法查证清楚犯罪事实,那么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应的法律手续,并在其后持续开展侦查工作;

4、若决定撤销案件,应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律师文集推荐

许仙凤律师
您可以咨询许仙凤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