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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多长时间算超期羁押

犯罪类型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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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身处于羁押状态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两个月,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之为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之后,其在侦查环节所经历的羁押期限应该严格控制在两个月之内。

然而,针对那些情节较为复杂、案情尚未得到充分调查或解决,并已经超过正常羁押期限无法结束的案件,则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机关进行审批,进而允许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阶段,当犯罪嫌疑人历经的时间超过了正常的37天时,我们也可以将此看作是一种超期羁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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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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