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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律师
王东京律师
江苏-连云港
主办律师

我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效之思考

其他2015-05-24|人阅读

我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效之思考

目前社会各界对创新力度如此之大的新环境保护法》,均寄予厚望但是一部法律的成功修订并不意味着会得到有效实施因为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而且按照逻辑越严格的法律实施起来难度越大阻力也越大因此为保障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在明确难在何处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培育良好的实施环境环境法实施难既有其自身不足亦有诸多外部阻力从社会评价来看公众在对新环境保护法叫好的同时也心存诸多疑惑很多公众提出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数量如此之多但为什么环境污染状况却越来越严重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制定而在于法律的实施总的来说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实施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自身不足

一是效力等级仍然不够众所周知基本法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而在我国一部法律成为基本法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为该法必须是由全国人大通过而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却仍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因此环境保

护法仍然不是我国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虽然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确保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譬如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

护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只能起到一个指导补充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等级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因此其权威性亦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实事求是地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然只是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基础法环境保护基干法此外由于缺乏对生态保护领域的综合协调作用因此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生态保护方面将还会遇到与以前一样的问题即权威性不够以致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

会以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冠冕堂皇地拒绝适用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二是管理体制依旧不畅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仍然没有作为虽然2014年年初国家成立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小组并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但是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何为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这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或标准而且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之

各部门均相继强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因而不可避免地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造成该问题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律效力等级不高以外还在于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

的指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

三是生态管理依然弱化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虽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中加强了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譬如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自然生态区域保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修复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然而

述规定与污染防治的规定相比仍略显粗糙过于原则且缺乏具体措施以致可操作性不强而在这些领域中已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专项法律因此在实际的管理之中相关部门会优先甚至只适用这些专项法律而难以适用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新的环境保护法仍然只是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法而且,《环境保护法重污染轻生态的弊端没有得到改善瘸腿现象仍将持续下去

四是环境权认可尚存障碍面对区域雾霾流域水污染和全国性的土地污染日益严峻的现状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缺乏对环境权的宣告和确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和公民

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为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权利而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并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此项规定和环境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相比仍显狭窄且不利于公众全面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处罚权未能完全下放此次修订中部分严厉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以对严重违法企业的关闭权为例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

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但是要关闭这些企业仍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没有进一步规定若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境保护部门建议的情形时如何处理的具体措施此外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诸多规定过于原则仍需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譬如公众参与的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等

外部阻力

一是机构设置不科学环保部门机构设置存在问题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难以下基层”。总体来看环保部门在中央和省级力量较为强大且专业化色彩比较突出高级研究人才较多但是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却较为单

从目前的执法力量分配情况来看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中央和省级力量雄厚而到市乡这一层级其力量则越来越薄弱甚至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至两人有的乡镇则根本没有

任何执法力量而在基层区县乡镇及街道一级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对广大企业进行环境执法和环境指导的主力军但是由于区县乡镇街道环境执法力量的缺乏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易出现虚化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此外

着我国环保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对于环保部门专业化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对于基层环境执法的工作人员来讲专业性更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很多区县的环境执法工作根本没有任何专业的环保人员参与因此正是由于县乡基层的环保部门专业化的缺陷才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会大打折扣

二是环保执法易干预在现实工作中环保部门往往不能也不敢严格执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时常进行干预因此此次新环境保护法的通过及有效实施将对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出严峻挑战环保部门受夹板气的现象也必将越来越明显如果不严格执法公众将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满意而如果严格执法则很多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将不满意究其原因在于严格执法将会影响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进而影响官员的业绩考核和政治前途虽然环保部门在执法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其人事任命仍然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掌控之下因此面对此种情况环保部门很可能还是会迫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压力而不敢严格执法

三是引咎辞职难实现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在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的情形主要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等然而现在的问题是若责任人不引咎辞职该如何应对责任人所在的单位保护责任人不让其引咎辞职又该如何处理而且由于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将此方面纳入诉讼范围以致当发生此种情况时公众社会组织及被侵权人无反制措施所以引咎辞职制度的设立及实施的不顺畅

可以预见的

四是强制措施有难度虽然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封扣押权但可以预见的是该项权力的行使将会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设备的强制拆除权但是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执法成功的案例相当少也就是说法律予以授权但该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其原因就在于环保部门缺乏真正的强制权因此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强制权的有效实施则需要地方政府给与支持否则强制查封扣押权在现实执法中只会变成一张好看的”。

五是公众参与难保障此次修订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此制度却易遭地方干预公众参与将遭遇现实困境从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内容来看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针对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社会组织能否针对政府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呢关于此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环境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消极怠职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党委和法院予以庇护此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发生地方党委干预人民法院使其对环境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社会组织和公众并没有进一步的

对抗措施在现实中许多关于环境侵权的私益诉讼因受到地方党委的干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却没有受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就意味着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中不排除也存在类似现象不解决这个问题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很健

但是只会变成一纸空文而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的不当参与成为亟需予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下一步应当发挥各方面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使违法得到及时发现执法得到有效监督制度得到顺畅运行

纵观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国家立法授予环境执法很多硬招”,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但倘若不能严格执行以实现立法目的将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执政信用的怀疑通过分析发现地方党委的干预是地方政府消极对

待环境保护问题的主因但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与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将地方党委纳入法律规范为应对这一问题就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加强立法创新将地方党委纳入法制的框架之下予以规范让地方党委变成一个责任党委

唯有如此,《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得到有效保证此外还须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让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来制衡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及企业从而实现使地方政府依法履

地方党委规范执政企业守法经营的目标为此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指导之下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职责发挥公民参与和监督的作用促使各方既成为权利主体

也成为责任主体毋庸置疑若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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