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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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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审查要点

医疗事故2016-06-22|人阅读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医疗过失给患者损害后果。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1、最佳注意义务;2、危害结果回避义务

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欠缺或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均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具体的讲,医务人员在应当对患者的病情做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评价,并根据医学理论和诊疗水平提出切合患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对于所实施的诊疗方案存在的风险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尽己所能建议避免。同时在具体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措施避免了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就属于尽到最佳注意义务了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已经成为法庭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1、医疗告知《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两个重点内容之一

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医疗措施(并发症)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如实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执业医师法》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告知是医方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患者所享有的医疗知情权与医疗同意权.医疗告知贯穿整个诊疗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患者在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予以承诺,则表明患者自愿承担非因医疗过失所致的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并且使医方的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如果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医方的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发生医疗失败、并发症时由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五项告知:

1、患者的病情;

2、医疗措施;

3、实施的手术;

4、特殊检查

5、特殊治疗

3、医疗告知的形式

1、书面告知;

2、口头告知;

3、公示告知;

4 医患关系的模式

1、主动被动模式——父权式的医患关系

2、指导合作模式------平等的医患关系

3、共同参与模式-----告知—知情—同意——医患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

1、未履行告知义务;这是违反告知义务最基本形态。

2、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经常表现为:未告知治疗过程中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手术后必要的复查等。

3、错误告知;医疗机构由于疏忽等原因,错误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方案的成功率、副作用等。

4、迟延履行告知义务;这种情况经常导致患者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患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如:医疗机构迟延履行转诊告知义务。

5、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医疗机构尽管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没有获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就实施了医疗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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