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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诉的区别

损害赔偿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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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功能,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面临着和其他程序的交叉和冲突,缘由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三种功能: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旨在确定案外人对于某一项执行标的的异议,能否排除执行与涉及该标的的权属确认和给付请求直接相关……为此,有必要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关于执行标的所提起另案之诉的关系;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如获支持,客观上能够排除执行。逻辑上说,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属于不同的权利主张,适用不同救济程序,但在最终结果上,都产生对既有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在特定范围和事项内的“排除”,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再审程序的关系有探讨价值;三是案外人的概念范畴内包含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执行依据)中的享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也存在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和功能上互相交叉重叠的地带。本文对上述三组关系进行讨论,意在讨论案外人执行之诉与其他诉在程序上如何安排更为妥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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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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