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将借名行为置于债权项下讨论,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各类具体合同来调整的,不“显名”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借名持有财产的成因和情形较为复杂,时时面临着外观主义、交易安全和真实权利人保护在价值和法益上的平衡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和自然人“借名买房”问题最为突出和富有争议,故笔者下面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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