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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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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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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制度研究

债权债务2020-05-26|人阅读
公司的股权登记采取权利外观主义,公司股东以记载在商事登记簿上的股东名单为准。当存在“代持股份”情形时,公示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当被代持的股权遭遇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呢

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要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代持股份时,从外部关系上来看,实际出资人并不具有公司股东的地位,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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