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的余婧怡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以婚姻关系终止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有效吗?”1、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过错方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这类夫妻忠诚协议大多约定夫妻一定要互相忠实,如有违反,则承担以 下某一项违约责任: (1) 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2)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过错方无条件同意,应配合配偶办理离婚手续; (3)过错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包括到法院起诉离婚),则其自动丧失共同财产分割权。这类协议涉及的是婚姻身份法定权利是否可以通过契约而改变。因为双方即便都自愿离婚,也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而不可能双方约定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再次,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过错双方协议离婚不成,那么也需要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当事人不得自行通过协议确定婚姻终止。所以这类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限制甚至剥夺夫妻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条款,或改变法定的离婚程序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好的,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们明天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