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的余婧怡律师,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为儿买房,如何防止子女败家or不孝?”1、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一对老夫妻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这对老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女儿和女婿,使用权归老夫妻直至两人均去世时止。案涉房屋购买之后一直由老夫妻居住使用。民法典颁布后,为能安心居住在案涉房屋,老夫妻要求女儿和女婿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女儿、女婿表示拒绝。后这对老夫妻将女儿、女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女儿、女婿协同这对老夫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期限从居住权登记生效之日至老夫妻死亡之日。2、实践中,许多老人在给子女购房后,会很担心子女违背自己意愿处理掉房产,想进行一定的约束,但又不想登记在自己名下以产生不必要的过户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达到这个目的的,一旦设立了居住权,即便房子卖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因房屋设有居住权而无法实际入住,有经验的买家也不会购买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因此,可以通过该方式形成一定的拘束力。好的,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们明天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