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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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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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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魏某诉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议无效案

行政诉讼2015-11-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魏**与第三人陈*明原为夫妻关系,在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邓城村拥有一处自建房。2013年11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由原告魏**、陈浩、第三人陈可明三人平均分配,至此,三人对此房屋按份共有所有权。

  2014年6月25日,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三、四组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明知原告魏**已经与第三人陈*明离婚的事实,却未经房屋共有人魏**和陈*的同意,与第三人陈*明签订了涉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也对原告的房屋份额作出了处分。

  原告认为,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三、四组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指挥部是由被告组建的,其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本诉,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望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被告提交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团山镇政府关于成立团山镇邓城居委会三、四组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的通知》都有“团山镇人民政府受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涉案征收项目具体事宜”的内容,可以证明:团山镇人民政府是受被告的委托成立拆迁指挥部负责本案的拆迁具体工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被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1、涉案实施征收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宅基地,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且要依法履行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和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无法证明涉案土地已被批准征收。被告也没有提交合法的征收公告和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的证据。因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征收行为是违法的,被诉协议作为实施征收行为的一部分,必然也是违法的。

  2、被诉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委托的拆迁部门在签订涉案协议前理应查清被征收人的家庭状况和房屋归属状况,而在涉案协议签订的前一年,原告魏**已经与前夫协议离婚,将宅基地房屋分为三部分由两原告和第三人按份共有,并同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和分户登记手续。

  因此,原告与前夫离婚和分户的情况被告完全有条件查询,况且根据原告前夫陈述,在签订涉案协议前已经按照拆迁部门的要求提交了离婚和分户的有关材料。由此可见,被告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家庭状况的情况下,与原告前夫签订涉案协议的,此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离婚是在《征收公告》之后,符合表见代理条件。代理人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首先,被告没有提交该《征收公告》的张贴证据;其次,该《征收公告》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由无权部门制作本身就不合法;第三,没有法律规定在该《征收公告》做出后原告不能离婚,原告离婚合法有效;第四,原告的离婚经过了离婚登记和分户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原告与前夫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涉案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无效的。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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