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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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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姚某某等10人诉济南市国土局历城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行为法定职责案

行政诉讼2016-01-3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是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的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因“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产品项目”需征收姚家庄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齐鲁制药厂、南至齐鲁制药厂、西至防洪沟、北至防洪沟 ),原告的承包地在该征地范围内。

  据原告了解,“齐鲁制药董家基地新产品项目”征地,根本没有经过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没有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也未依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

  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邮寄递交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一依法对有关部门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一收到查处申请后,至今未对涉案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告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告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被告二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济历城复决字[2015]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一的作出的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一的作出的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济历城复决字[2015]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关于姚学希等10人信息公开及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的申请书的回复》并判令被告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望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被告有受理并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查处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举报应当受理。被告辩称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存在违法实施征地行为,该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实施征地行为是被告是否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而非是否应当受理查处申请的前提条件。被告受理原告的查处申请,并不以是否存在违法实施征地行为为前提条件,只要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查处申请,被告就应当依法受理。因此,被告拒不受理原告的查处申请本身就已经表明其拒不履行查处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征地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惩处的法定职责。

  第一、被告不能证明征收原告的承包地经过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被告虽然提供了两份征地批文和三份《勘测定界图》,但由于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复印件又不清晰,因此无法证明原告的承包地在被告提供的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批准范围内。

  第二、征收原告的承包地没有依法进行调查并经原告签字确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有关单位履行了这一法律程序。

  第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告。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以及张贴的相关证据。

  第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3)193号《关于姚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照片的复印件,而没有提供该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核实该照片的真实性。此外,被告没有提供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4)256号《关于姚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照片。因此无法证实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都经过了公告和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的法律程序。

  另外,就被告提供的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而言,其中的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比如上述两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然使用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年178 号文件公布的补偿标准,此补偿标准距离本次征地实施的时间相差五年之久,该补偿标准明显落后于物价水平。按照该补偿标准对原告实施征地补偿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的明确规定。

  此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直接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的征收补偿安置费都可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原告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条件事实上也没有给原告调整承包地。因此,本案中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应当支付给原告,而不应当支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以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而对于其他补偿安置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支付,也不必然全部支付给村委会。

  第五、本案存在未向原告支付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安置费却强行征收原告的承包地的违法行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得到了补偿安置,事实上原告也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却发生了原告的承包地被强行圈占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违法暴力强占土地行为的事实,原告依法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三张,光盘一张以及三份证人名单,这些证据本可以直接证明违法暴力强占土地行为的存在,原告有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院提交证据,然而审判长却以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拒绝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客观联系,即便没有关联性,也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再由法院作出认定,而不能未经法庭质证就以没有关联性为由剥夺原告依法举证的权利。代理人认为这是本案审判长滥用审判权利侵害原告诉讼权利的行为,并将可能导致枉法裁判的结果。因此,希望合议庭遵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利于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对本案进行初步调查就武断的以不存在违法征地行为拒不受理原告的查处申请,更没有对是否存在违法实施征地行为进行任何的实质调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实施征地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包庇违法实施征地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望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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