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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新规初探

继承2021-01-14|人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对于代位继承人规定的范围相对于《继承法》扩大了,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仔细看法条中的规定,两种代位继承人范围也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对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代位继承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说可代位继承的可以是好几代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如果子女已经身故,也可以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若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身故,还可以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只要是直系晚辈血亲都可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明显比第一款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要小,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一代人。

三、为什么两种代位继承的范围会规定不一样呢?

传统观点认为继承是血缘关系中的垂直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来就不是垂直的血缘关系,但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很多家庭的财产最终可能无人继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额外的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到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因兄弟姐妹本来就不是垂直的血缘关系,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就仅限其子女一代人。

四、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实施之后,如上的司法解释是否还继续有效,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呢?个人观点,根据民法典婚姻、继承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视同为直系血亲的拟制血亲关系,应依然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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