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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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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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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狄某某、狄某某、狄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继承2022-01-06|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现已82岁高龄,其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赵某与狄某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三儿两女,长子狄某某,次女狄某某,三女狄某某,四子狄某某,五子狄某某。原告赵某现主要生活来源为每月退休金900元,某某村给的医保卡每月30元,每年村里的旅游福利折价300元。自2008年3月25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出具(2008)新民一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后,三女狄某某、五子狄某某一直给付原告赵某调解书规定的赡养费,原告赵某一直在狄某某家居住,直到2009年11月,原告赵某因休息不好,自己搬出来在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租居住,每月需支付租金800元;并支付2009年冬季暖气费1062元,提交1月17日石家庄市某某站热力站销售发票。原告赵某因年龄已高身体患有多处疾病,自2007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2日,共花去医药费6358元,提交省医院共计30张票据。原告赵某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人员照顾,自2009年10月份开始雇佣保姆赵某某,每月支付其工资报酬1000元。综上所诉,因三被告给付的赡养费和原告赵某的实际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相差较大,所以原告赵某要求增加赡养费。

另查,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对其女狄某某,狄某某的诉讼。

法院认为:

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称近年来物价上涨,身身患多种疾病三被告给付的赡养费与原告支出费用相差较大。要求增加赡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现原告年事已高且多病,故三被告应从物质生活、精神方面对原告进行照顾。原告生育的五个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对其女狄某某,狄某某的诉讼。关于原告的医药费,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医药费实际产生数额为6358元,其子女应平均分摊。考虑被告狄某某在S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某某号民事调解书中自愿每月负担赡养费400元,故被告狄某某负担的赡养费可不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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