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二以平面图的形式对房型及房屋结构尺寸进行了约定。房屋交付后,原告张某认为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的进户门尺寸与附件二图纸标注的尺寸不符,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将进户门按合同附件二进行整改。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的进户门尺寸实际上是否符合合同附件二图纸标注的尺寸”。在被告开发公司提供了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五方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应的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应初步认为房屋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即如果原告张某认为不符合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应向法院提交第三方鉴定申请,否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