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划分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诉讼判决以下案例为大家做出呈现。
邓某与杜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初分居。邓某于2014年上诉离婚,人民法院驳回后于2015年再次诉讼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杜某称邓某名下的有共同财产25万元,要求依法划分。邓某对此不予认同,在一审中递交了银行卡自2014年1月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该银行卡账户余额为200余元。二审期内,应杜某的申请,人民法院调阅了邓某所述银行流水详单,显示邓某于2013年4月利用ATM汇款及卡取的方法将该银行账户内的10万余元转至第三人邓某齐名下。杜某主张该财产是其婚后住房出租所得的,应是夫妻共有财产,而邓某在离婚之前将夫妻这笔财产转移。邓某指出这笔财产是其经营管理餐馆所得的盈利,首先称这笔款已用作夫妻共同开支,又称用作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对其主张没能出示相应证据。邓某在庭审中曾认同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其另行支付杜某十万元财产,后雷某后悔不愿支付。
此案中,关于双方名下的财产的划分,结合相关证据,邓某名下的所述的存款为夫妻关系续存期内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划分。邓某于2013年4月利用ATM汇款及卡取的方法,将存款予以了转移。邓某始称该款用作家庭支出,后又称用作偿还债务,前后陈述矛盾,且对以上主张没能出示相关证据。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邓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的情节。因此,对邓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财产,邓某可以少分。杜某主张对邓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划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邓某对于其转移的万元,需补偿杜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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