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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签订“分家协议”就能免除赡养?

婚姻家庭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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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其丈夫龚某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龚甲,次子龚乙与小女儿龚丙。1985年4月,龚某与龚甲、龚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出如下约定:“1.长子龚甲扶养母亲,次子龚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周岁以前,兄弟俩人每人每月给零花钱五元,60周岁以后为十元。”龚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龚乙对龚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随龚乙生活,龚甲给付赡养费一千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五百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庭审中,龚甲表示自己一直都在赡养母亲,并承担较高的赡养费;龚乙则表示分家协议中约定好了母亲是由龚甲来扶养,父亲由自己来扶养,其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龚甲承担同样的责任;龚丙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写明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龚甲和龚乙虽然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在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龚乙和龚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故判决章某随次子龚乙生活,长子龚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龚甲承担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龚乙、小女儿龚丙各承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在法律意义上都与父母有赡养关系,不会因为任何原因遭到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龚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龚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属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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