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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婚姻家庭离婚后何去何从?

婚姻家庭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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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陆某离婚,并以男女双方没有一同生活过为由要求返还其结婚彩礼21000元,陆某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蔡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理由不同意返还蔡某彩礼。

蔡某称自己与陆某在2013年8月份经相亲介绍相识,因双方家长急切,与媒人一同促成下,二人匆忙订立婚约。两人相处了一年多后在2015年3月登记结婚,同时举行了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蔡某共计给付女方陆某结婚彩礼金21000元。因男女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一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000元。陆某则表示与蔡某没有一同生活是事实,但自己是蔡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而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查明,从男女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陆某共接收原告蔡某结婚彩礼金21000元;另查明男女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曾一同生活。最终判决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陆某离婚;被告陆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结婚彩礼15000元。

按照风俗习惯,结婚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赠与女方的结婚礼金或财产,结婚嫁妆则是女方带给男方的物件或钱财。在传统习俗来看,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关系难以建立。而一旦婚姻难以续存,彩礼和嫁妆则会成为争议的财产问题。有关于彩礼的返还,我国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一同生活的;结婚前给付让给付人生活变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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