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其丈夫钟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共同经营。2014年5月,钟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严某发展为情人关系,黎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2014年11月,钟某为履行对严某的承诺,通过银行转账将50余万元转账至严某的银行账号上。而黎某发现后,多次找严某索要未果,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黎某认为,其丈夫钟某隐瞒自己私自将50余万元钱转账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严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因此严某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严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审判认为,夫妻其中的一方因非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而作出重要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取得统一意见。钟某隐瞒黎某将50余万元的钱款支付给情人严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严某所得50余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是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严某将50余万元钱款返还给原告黎某。
本件案例中,严某接受钟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5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钟某无权擅自处理,其赠与严某的行为侵害了黎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并且钟某与严某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道德是相悖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钟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严某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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