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该法律条文可以解读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支付工资的条件及计算方法: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为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是在释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支付工资的范围(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十二个月)即最多只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关于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劳动者只能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三)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第二天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也开始起算劳动者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可能需求权利救济的诉讼时效。简单的举个例子,扶某2018年3月-2020年4月在A公司工作,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扶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仲裁委是否会支持扶某的诉请事项呢?答案是不会的,因为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具体来说,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8年3月A公司就应当与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此时扶某的合法权益便开始受到侵害,一直到2019年3月(此时法律上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扶某的合法权益才被停止侵害,故自2019年3月开始,扶某寻求权利救济的时效便开始计算,也就是自2019年3月开始扶某关于主张双倍工资的胜诉权便开始在慢慢的消失,直至2020年3月份全部消失。
4.关于双倍工资计算的基数问题。
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4)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5)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