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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伊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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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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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连坐?

损害赔偿2018-02-11|人阅读

高空抛物要连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的一个傍晚,李某在途经一居民楼楼下时被一块从楼上抛下的大理石砸伤。李某当即报警,但由于天色较晚,路边也没有其他行人,故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后李某起诉全楼住户,要求其共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系被居民楼内抛掷的大理石砸伤。该案经公安机关审理,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小区内监控显示该大理石是从5层以上坠落,故可以排除五层以下业主进行加害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结合本案各被告提交的证据,5层以上的住户均不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5层以上住户共同平均分摊李某的损失4万元。

  【律师分析】

  高层建筑逐渐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这种规定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就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而言,往往难以找出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很容易出现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而对于广大的高层住户,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在阳台、窗台等处放置容易坠落的物品,尤其不能从楼上抛掷杂物。同时,我们也希望,如果真的出现高空坠物的情况,真正的行为人应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左邻右舍成为自己的挡箭牌。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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