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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巍律师
孔令巍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谈家政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与规避系列(2):来自于雇主的风险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7-06-01|人阅读

案情:

家政中心系登记经营范围为家庭劳务服务的企业。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7月30日,钱×因行动不便需人照顾,在家政中心聘请了一位保姆,朱×的保姆费为2600元。钱×于2013年12月9日向家政中心交纳了500元服务费,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家政服务合同。在朱×照顾钱×期间,钱×于2014年6月14日不慎摔倒受伤,全部损失约为12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家政服务中心向钱×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康复器具费、术后康复训练费、鉴定费共计约3万元。

风险识别:

家政中心对服务人员具有管理责任,家政服务人员未尽到保护义务,最终由家政服务中心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中心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是家政中心并非仅一次性的收取中介费用,而是在合同期内收取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及押金,对家政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责,故家政中心对服务人员所提供的家政服务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风险规避:

仅以家政中介的方式存在,且在家庭服务中心内部,不出示服务人员守则、用户须知及价目表等,家政中心仅一次性的收取中介费用,且不收取培训费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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