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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栓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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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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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协议是否有效?

损害赔偿2016-04-20|人阅读
家庭内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2000年,李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其家庭成员人数,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3535平方米(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面积、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李某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李某与儿子分家另过且分立了户口,便将上述土地分割出一部分给其耕种。

但村民委员会认为李某一家的分割没有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当属无效。

分析 村民委员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李某一家的分割协议有效。

一方面,承包合同虽由个人所签,但所有家庭成员具有同等份额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即意味着可能是一个群体,而不仅是单纯的个人。村民委员会在2000年根据李某家庭人口确定承包面积,李某是基于户主的身份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注明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李某属承包方代表,这些都表明,李某只是承包人之一,其他家庭成员也具有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李某一家的分割耕种并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也只是指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而李某内部调整承包具体土地的实际耕种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耕种分工,属调节家庭成员间利益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所承包土地的用途,不涉及土地的承包年限,既非以承包经营权抵债,也非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再一方面,李某基于分家而将分立户口,是行政机关户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因而改变各家庭成员作为承包人之一的身份,且目前也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因此而改变各家庭成员对所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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