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X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注册号:XXX,经营者:邓X,身份证:XXX,住址:广东省龙门县X号
被告一:深圳市X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X栋,法定代表人:郑X
被告二:郑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住址:深圳市龙岗区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353103.4元,及从每笔货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利息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8年12月起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被告一作为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企业,多年来与原告一直有木材生意往来。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一供应木材。
被告二郑X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90%的股东、总经理及常务(执行)董事,曾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邓X转账支付货款,证明被告二郑X的个人资产与被告一公司资产混同,应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现二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353103.4元,原告已多次催促二被告还款,但二被告一直拖欠。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惠州市惠城区X木材加工厂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