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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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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与解读

其他2018-03-30|人阅读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规定》的内容亮点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的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从条文数量看,条文减少了一半。

三、资金来源特殊(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四、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未定。《新规定》中规定,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

《新规定》解读

一、《新规定》丰富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功能体系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新规定》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投标法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新规定》的制定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这一表述实质上补充说明了《招投标法》客观具有的功能作用。因此,《新规定》丰富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功能体系。

二、从《新规定》可看出我国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有缩小趋势

《原规定》中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广,主要为两类,一类是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另一类是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

为了预防腐败,要求资金来源特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有实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社会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由于这类工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所以要求此类工程在采购时必须进行招标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最终保证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此类工程应该区分对待,如果此类工程的资金来源性质特殊,则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制度,但如果此类工程的资金来源完全是来自私主体,则此种工程的采购不必进行招标,因为资金来源方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也会严格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

《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此次,《新规定》并未对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规定,不过《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进行制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性质特殊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会进行缩减,一些不是却有招标必要的项目,将不再强制要求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随社会发展而提高

《新规定》大幅提升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较《原规定》的规模标准提升了一倍,这体现了我国法律随国家发展不断变化的过程。《原规定》是200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十多年,同等规模的项目在当时可能是大项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该项目在现在可能已不是大项目了。所以,《新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进行了提升。

附:《新规定》、《原规定》全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理人:赵健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53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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