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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后转入高校的科研经费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2024-03-13|人阅读

无论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均属于公共财产,科研人员仅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及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系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即使划拨给高校后,其性质仍属于国有财产,并非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更非课题项目负责人的财产。纵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在理论界是主流观点,在实务中也争议不大。而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性质,学术界、实务界均有分歧意见。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是指高校或科研院所接受第三方委托进行的各类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科技研究等项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科研服务合同加以界定。有观点认为,横向科研经费因其来源非为公款,在进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后,不能界定为公共财产,因而行为人侵吞横向科研经费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

我们认为,首先,课题组科研人员及课题组负责人虽然可以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完成后获得一定的绩效奖励和间接费用等,但对科研经费并不具有所有权,仅具有依照预算及相关经费管理规定、项目协议书规定加以使用的权利。那种认为“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协议书,课题组与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内部责任制,项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课题组只要履行完成科研任务、交出科研成果的义务,就可以随意处置科研经费”的观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层面的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的管理规定对科研经费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管相矛盾,不能成立。

其次,横向科研经费与纵向科研经费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高校取得的各类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鉴此,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划拨、转入至承接项目的高校后,均属于高校的公共财产。高校性质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相关科研经费的性质则属于国有资产。与横向科研经费相比,纵向科研经费因其来源于财政资金,在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资金结算、信息公开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属性。但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使用也要接受作为承担单位的高校等部门的监管,横向科研经费进入高校后也属于高校管理的资金。对此,教育部、财政部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专门规定,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再次,尽管项目委托单位可能因为看中课题组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才选择课题组负责人所在的高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但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鉴定不是课题组负责人个人单打独斗、单枪匹马就能完成,它离不开高校组织并提供的相关科研力量、配套的关联学科人才和提供符合条件的实验场地和科研设备,离不开高校利用自身资源和品牌效应保障科研项目顺利立项、实施、验收、评估鉴定、成果转化等。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项目课题组都依托于所在的高校。同时,高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还承担项目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有别于课题组、更非课题组负责人个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认定科研经费进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属于学校的资金,符合权责利一致的原则,明显具有合理性。课题组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占为己有,损害国家、高校的利益。

综上,虽然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不同,管理机构层级、相关规定也有较大差异,但是在项目承担单位均为高校而非具体科研人员的情形下,项目科研经费总体属于公共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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