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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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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合伙人律师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刑事辩护2024-03-16|人阅读

从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以及对时效制度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其核心要义是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于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完成刑法任务,同时又能唤醒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实现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以维护法律之相对稳定性。“逃避侦查”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人不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关键在于实施了不被追诉的行为,其前提在于司法机关已使犯罪行为处于被追诉状态,同时具备主观上逃避意图、客观上有逃避行为、逃避发生在立案侦查后三种情形,犯罪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将不能对抗刑法关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为人逃避侦查或逃避审判的客观表现足以表明,其在实施犯罪以后的主观心态,反映其具有抵触性和对抗性,以此法律便设置更长的时间对其所犯的罪行予以追究,通过追诉时效期限也对其他犯罪的人起到指引作用。因此,在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期间,暂停对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进行计算。同时,不能简单将“以人立案”或者“以事立案”作为认定“逃避侦查”的标准,这里的“立案侦查”不应局限于“对人立案”及“对事立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可能没有办法立即锁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这时不能因为侦查机关怠于侦查或因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强而让行为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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