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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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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信用卡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2019-11-21|人阅读

信用卡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风险防范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变得必不可少,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很多信用卡借用、套现、被盗、买卖、诈骗等情形。下面就信用卡的一些常见民事纠纷和涉嫌的刑事犯罪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信用卡民事纠纷

1.银行能否主张除利息、违约金外的超限费、年费等其他费用?

20171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因此,法院一般情况下对超限费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则要求发卡行与持卡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以及该项的标准、方式,其他费用如年费、取现手续费等法院认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但是对于上述费用的利息不支持。

李某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有一张信用卡,因其未按时还款,被工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其他费用,后经法院判决,李某在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年费、取现手续费),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中,法院对违约金支持后不再支持滞纳金,且对违约金进行了重点审理,看工商银行是否对违约金的标准、方式与持卡人是否明确约定。

2.持卡人意外死亡,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所有的利息、违约金能否得到全部支持吗?

因持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的对信用卡知情,因此对从持卡人死亡到银行起诉,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非持卡人及继承人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不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但起诉之后需要支付。

2017年1月,董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9月份在其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2月份工商银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继承人偿还8月份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其继承人在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后,才知道董某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有信用卡,后其与法官联系确认是否属实,若属实的情况下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偿还,后该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银行同意继承人偿还8月份的本金、利息及起诉之后的违约金,对2017年9月份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自愿放弃。

二、民间借贷纠纷

1.如何认定信用卡的给付资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关于借款的合意,同时要求出借人履行给付资金的义务。关于常见的民间借贷,一般用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或银行转账记录、汇款等,较好认定,在关于信用卡方面关于给付资金的义务,稍加困难。众所周知,信用卡较为特殊,它是以消费的方式将卡里的资金刷出来,一般情况下是出借人将信用卡交付给借款人,让其消费。司法实务中,在借款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较难认定,尤其是出借人既没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欠条上明确记载出借行为等证据,法院一般情况下无法认定借款行为成立并生效,会建议出借人撤诉补充证据,若出借人坚持不同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李某与王某告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借王某信用卡刷卡消费10万元,有欠条(载明金额为10万元)、信用卡刷卡记录为证,但被告未出庭,再加上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自己将卡借给李某并由李某刷卡消费的行为,最终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让原告补充证据。因此,出借人在将信用卡出借给借款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出借行为。

2.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民间借贷关系无效?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以上可以看出,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告将信用卡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属违规行为,由相应部门处罚即可。但是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未有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

3.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法院是否支持?

答:一般情况下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不予支持,因为其并非持卡人的实际损失,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但部分法院认为未还部分的数额系出借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而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两者主体身份不一样,不应混为一谈。

4.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

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属于高利转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王某与解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借用解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双方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由王某负责偿还信用卡中的所有款项,同时王某需给付解某1万元作为服务费。后王某未按时还款,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信用卡里面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同时给付3万元的服务费。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既需要偿还信用卡里面的所有款项,且额外需要支付解某3万元的服务费,该行为为高利转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3万元的服务费应当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有过错,王某偿还解某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一人一半。同时对于信用卡未还部分的数额,因其并非解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待实际产生之后另行诉讼。

三、信用卡刑事风险防范

如今大家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多,但是有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如违规、违法使用信用卡,倒卖、贩卖信用卡、银行卡,盗窃信用卡进行使用的,可能涉嫌以下罪名: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 信用卡诈骗、盗窃罪;3 诈骗罪;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5 非法经营罪;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下面我们就对以上罪名进行逐个分析: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储蓄卡(含网银)进行买卖的也可构成此罪。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信用卡(含银行卡)虽然不能直接构成诈骗罪,但是却可以诈骗罪的共犯,如明知别人对自己提供的信用卡(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而继续让其使用或者主动提供帮助,并从诈骗活动中获利的,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主要表现为对别人的犯罪活动实施了一定的帮助,除了刑法列举的行为外,还有如为别人提供信用卡(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让别人使用进行所谓的“走账”,但实质上别人是用来网络赌博或者电信诈骗、洗钱等等犯罪活动的。

5.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3、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达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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