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永旺律师
张永旺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什么是放火罪?放火罪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2021-11-12|人阅读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第115条第1款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第114条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适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处于对立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等危险行为,客观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为造成时,也应适用第114条,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无罪。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本罪的处罚,主要涉及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关系。然而,由于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

第一,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并造成人员死亡,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这种情形属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欲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着的库管人员烧死。甲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

第二,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这种情形,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属于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行为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灾导致乙死亡,也导致邻居房屋被毁。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为了杀死他所认为的富人,在封闭的旅游大巴车上放火,烧死了车上十人。

第三,行为人实施放火,没有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为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甲欲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他人的场合,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涉嫌犯罪了请律师有用吗?
首先明确一点,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均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也是在判决生效以前一直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能叫罪犯的原因。其实刑事辩护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定罪”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涉嫌犯罪了请律师有用吗?
烟草非法经营罪探析
一、烟草历史及经营现状。17世纪以后,吸烟之风传遍了全世界。烟草传入我国,大约在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由菲律宾的吕宋岛传入厦门,所以当时叫它为“吕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烟草非法经营罪探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思考
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对关于被告人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的思考
烟草经营中的“串货”行为是否 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每年军费开支大约1.8万亿,但是仅仅烟草一项的税收就达到了惊人的1.4万亿,全国烟民凭借一己之力几乎承担了我国的军费开支。在2016年最赚钱的公司排行榜中,
#刑事辩护
人看过
烟草经营中的“串货”行为是否 构成非法经营罪?
【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信用卡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风险防范
信用卡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风险防范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变得必不可少,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很多信用卡借用、套现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信用卡之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