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就口头遗嘱效力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因没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载体加以固定,口头遗嘱的内容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同时由于每个人的理解能力不同,不同见证人也可能对于同一份口头遗嘱存在不同的理解,此时如存在争议,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其真实意愿已经无法进行核实、查证,所以,法律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当危急情况不复存在时,立遗嘱人有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应当尽可能选择其他具有稳定性的遗嘱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