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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律师
田宇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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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自首情形的认定

刑事辩护2019-01-31|人阅读

本人近期在翻阅中国案例网时,发现了这么一篇文章,标题为:行为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成立。文章作者为江苏省一家中院的法官。理由为:犯罪构成事实(主体与主观方面,客体与客观方面)是认定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文章的作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故意与过失的认知是主要犯罪事实也应当包含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内。

对作者的观点本人不同意。

关于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认定是一个专业的、见仁见智的问题。法律工作者都是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才能够熟练判断。让一个从来没有接触过相关训练的普通老百姓回答关于犯罪故意与过失这么专业性的问题这是不现实的,也是强人所难的。而且嫌疑人一旦做出了错误的供述,将侦查机关引向错误的方向,那么后果也是灾难性的。例如,嫌疑人将被害人的钻石戒指扔到海里,他当时只是想看看戒指在海里的腐蚀情况,没有其他的想法。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自动到案供述了以上他扔戒指的情况,如果非要求嫌疑人自己说出他当时就是想毁弃戒指这一主观方面内容是不现实的,他本来就没那么想;但是法律工作者一看到扔到海里的情形,就能自动判断出嫌疑人的主观内容是什么。如果这时候不认定嫌疑人的自首那么对他是不公平的。

再者,在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嫌疑人是享有辩护权的,这项权利是可以自己行使的。那么回到本文中,如果嫌疑人自动到案后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抢夺的行为不是抢劫的行为,那么自首就不成立;不辩解却又要按照抢劫的行为认定犯罪。总之一够话,只要主观方面认定有错误,嫌疑人只能忍着,等着公检法自己来纠正,因为这时一旦辩解自首这一对自己有利的量刑情节就不成立了从而会隐忍不说,这合理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的了么?这有利于犯罪事实的查清吗?程序的正义怎么得到保障?

主要事实,从字面含义通常理解,指的就是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象、结果等的客观方面问题。作者将其他理解成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等主观方面内容是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范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法释{2004}2号批复明确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综上所述,将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当影响对自首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自动归案以后,只要如实交待了自己实施犯罪的一切客观事实,那么就应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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