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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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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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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的认定(影视故事之法律见解)

刑事辩护2019-06-27|人阅读

本人目前正在追港剧《法证先锋》,刚看过的一集讲的一个抢劫杀人故事仔细想来很有深意。

案件经过两位法证与法医主角的抽丝剥茧,案情是这样子的:嫌疑人想要抢劫被害人,在追踪尾随了一个小时后,终于找到了机会。被害人当时因为身患重病,欲跳楼自杀。嫌疑人尾随至顶楼终于有了机会。嫌疑人空手指着被害人,大喊:抢劫,拿出你的钱。被害人因为生无可恋,默默的掏出自己的钱包与手表递给嫌疑人。此时,嫌疑人看到被害人手上戴的戒指,又想要戒指。被害人这时候想到自己的爱人,又不想自杀,就拒绝了嫌疑人要戒指这一要求。两人遂发生厮打,因为是在楼顶,打斗中被害人掉楼身亡。

嫌疑人的行构成什么罪名?其犯罪的数额即手表与钱包的数额是否能算在嫌疑人的犯罪数额之中?被害人的死亡和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因果联系吗?最终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先从嫌疑人的客观行为看,嫌疑人当时对被害人大喊:抢劫。但是手中没什么工具可以威胁到被害人。从正常来讲,单凭一个我要抢劫就想让一个成年人乖乖的束手听凭宰割,不现实;而且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当时早有死志,从画面当中可以看出(这就是电视剧的上帝视角的好处,能知道故事的全部)当时很安静,没有什么害怕或者想跑或者其他举动,很听话的拿出钱包和手表。从这里很难得出结论是嫌疑人压制反抗从而取得的财产。倒像是被害人在死之前为了怕浪费从而乖乖的把财产给了嫌疑人,因此钱包及手表不应当计算在抢劫的数额之内。强要手表与钱包的行为是抢劫的行为,不过因为手表与钱包的取得与抢劫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不是抢来而是给来的,所以手表与钱包的数额不应该算在抢劫数额里。

再接着往下看。被害人当时手上有一枚结婚戒指,嫌疑贪心不足,又大喊:戒指也给我!这一句顿时让被害人想起自己的爱人,想起了之前与爱人种种甜蜜,又勾起了爱美好的回忆与自己生的欲望,对嫌疑人要戒指的请求拒绝了。嫌疑人硬要不成,自己动手开始强抢,两开始争夺推搡,正在角力之际被害人被失手推出天台,坠楼摔死了。这里双方推搡的过程,就是嫌疑用暴力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过程,不过还在压制过程当中,嫌疑人错手造成被害人死亡。在双方推搡过程中,互相都在尽全力了争夺或者保留戒指,尽力的压倒对方取得主动,因此是不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自己当时采取的手段会造成什么后果的;而且嫌疑人当时的想法是压制住被害人的反抗,从取拿到戒指,至于自己用的手段有什么样的后果,他是不在乎的,也就是说嫌疑人是有放任的故意的,他对当时自己大力推被害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坠楼死亡是毫不在乎的。

手表与钱包不认定在抢劫的数额内,而抢戒指时,嫌疑人并没有拿到财物,抢劫压制反抗的行为还在进行当中,因而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基本犯罪应认定为未遂。但是加重情形抢劫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既遂。在两个人在顶楼天台边上争抢推搡中,因为互相较力,失手坠落是很可能发生的,不奇怪,因而坠楼死亡与嫌疑人的抢劫行为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

综合命案来看,客观方面,嫌疑人强拿戒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观来看,嫌疑人对当时自己的行为是有主观故意的,最终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情形既遂。

在剧中看到最后嫌疑人被抓被剧中的女主角马督察问话,我不禁感叹,如果拿到手表与钱包的时候就走,那么一个抢劫未遂,从轻处罚,最终的刑期是很轻的;但是一时的贪念,导致情形向更恶劣的方向转变,最终也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甚至是生命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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