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市政府制定了委发[2006]49号《关于强力推进招大引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49号 意见》),其中规定“若信息提供人不仅提供给项目投资信息,并实际参与项目引进,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按《某市引进市外资金奖励办法》(政发[2002]12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9年下半年,某市政府及某开发区管委会欲招商引进“考伯斯公司”在本地投资建企业。后经人介绍联系到陈某,经陈某介绍与“考伯斯公司”取得联系,进行招商引资洽谈。2011年1月,某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陈某发送了《49号意见》第1页、第14页,及某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该证明载明考伯斯公司投资建设的投资信息由陈某提供,陈某参与项目招商和洽谈全过程,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据《49号意见》认定该项目招商引资引荐人为陈某,且该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5‰,奖励资金由区负责向市政府申报并兑现奖励。
2012年10月,考伯斯投资的项目正式落户。2012年11月,考伯斯(江苏)碳素化工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投资总额4.9亿人民币,注册资本1.75亿元人民币,外方考伯斯国际有限公司认缴额1.3亿人民币。此前,2012年9月25日、10月5日电子邮件显示,陈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就考伯斯项目设计、管理、监理问题进行过沟通交流。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陈某通过多种方式向某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项目招商奖励问题,但均未果。2015年3月26日,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招商奖励资金。
此外,2010年1月、2010年6月,某市政府先后制发了委发[2010]47号《关于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意见》、委发[2010]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14年3月某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了委办发[2014]15号《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49号意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始于2009年;其次,虽然2010年后某市政府先后制发招商引资其他有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对始于2009年,至2012年招商引资成功的情形未作出如何奖励的规定,且至2011年1月某开发区管委会向陈某发送的引荐人证明中明确是根据《49号意见》规定而出具。基于信赖保护的行政原则,本案应适用《49号意见》及配套规定处理此行政纠纷。因此,某市政府及某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陈某据以起诉的《49号意见》不适用于本案的观点,不能成立。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运用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来论证《49号意见》的适用问题。那何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后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依笔者所见,信赖保护原则实为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法规中,《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仅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法所有领域。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的信赖,行政主体应当加以保护,特别是当行政主体计划变更、废弃原有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已经取得的权益或即将必然取得权益的保护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素:第一,存在信赖保护的基础。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已经发布的法规、已经公开的决定、已经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第二,实施信赖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将继续有效存在的信任,根据自身利益实施了特定的信赖行为。第三,信赖值得保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在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一般而言,善意的信赖值得保护,恶意的信赖不值得保护。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为推进当地招商引资工作,制定了《49号意见》,就当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和具体实施作出相应规定,该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抵触,是本案中信赖保护的基础。陈某基于对当时有效的《49号意见》的信任而开始招商引资活动,对促成招商引资项目落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且某开发区管委会也出具了引荐人证明,确认陈某参与和发挥的作用,这是本案中陈某实施了信赖行为。根据某开发区管委会2011年向陈某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以及陈某提供的证据,陈某具备《49号意见》规定的获得奖励条件,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亦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这是本案存在的信赖保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