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安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