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拆案件中,是否超出法定权限,以及是否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是判定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性因素。对此,不管作为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为了各方的利益,都需要仔细审慎这些问题。
案件事实
陈某等人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拥有住房。2021年1月21日,开阳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重点工程。
2021年7月30日,开阳县政府发布《房屋预征收启动公告》,同日召开改造项目群众意愿征求会。
2021年8月19日,开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等单位组织改造项目推荐的评估机构现场摇号,并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公司。31日,该局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结果在预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9月17日,该局对预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价值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12月13日,开阳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征收范围张贴。
律师办案思路
一审被驳二审锁胜局
陈某等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开阳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的陈某等人立即委托在明所刘律师和姜律师代理案件,继续上诉。
在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案件最终锁定胜局。
诉讼过程
陈某等人上诉称:
第一,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一审判决仅依据开阳县政府陈述认定其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第二,案涉项目未纳入《开阳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一审判决依据不足;
第三,案涉项目同意改造的户数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85%,低于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0%,应终止预征收,一审判决对此未审查。
第四,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未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一审判决对此未审查。
第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规定,一审判决未予以审查。
第六,“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未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一审判决未予以审查。
开阳县政府辩称:
第一,案涉项目被征收土地全为国有土地,没有集体土地。
第二,案涉地块改造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启动征收满足法定条件;
第四,《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已公布并结合意见修改后在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
第五,“社会风险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第六,“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满足法律规定。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开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开阳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针对这个问题,要从“征收是否超出法定权限”及“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全面考虑。
首先,关于征收是否超出法定权限的问题。案件中开阳县政府未举证证明案涉征收范围内陈某等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就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征收决定,超出了法定权限。
其次,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本案中开阳县政府不能证明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属于违法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可以明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则上应该撤销,但要平衡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会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