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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未使用视为自动放弃吗?

劳动争议2022-09-20|人阅读

    王**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北京侨某置业公司,担任人事经理。

  2019年5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王**职务为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离职时,双方结算了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离职时工资计算表记载,其中显示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结算了295269.4元。

  王**参与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事后,公司主张在王**离职工资结算时,误将王**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造成多向王**支付63218.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理由是其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根据公司规定已视为自动放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王**认可已收到上述金额,但认为其个人没有放弃年休假,因此公司应当支付,不同意退还。

  公司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额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休假但王**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王**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王**作为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应当返还多领的年休假工资

  一审判决后,公司继续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员工手册》对年休假有明确的规定,王**作为人力资源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根据该规定王**应向公司返还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王**的工作职责之一为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且王**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知悉并承诺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手册》第二章第11条第6条第(2)项年假部分第3)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王**参与制定、知悉并承诺遵守该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手册》作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员工均应当遵照执行,王**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本身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其未休年休假应该根据该规定执行,对于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应当向公司返还。

  二审判决: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王**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就此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王**休假但王**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王**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1)京03民终929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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