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院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
根据《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据《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解释》第155条第3款是将“驾驶机动车人员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作为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