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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遭受第三人侵权,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损害赔偿2024-04-09|人阅读

问题:

雇员就其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总损失与第三人赔偿的差额部分可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对雇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赔偿责任,应是第三人因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代为赔偿雇员的部分,而不应是雇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主承担的系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雇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选择权。但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雇员获得了第三人的赔偿,其已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人作出了选择,且该对象系直接侵权人,其能否再次选择雇主要求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要区分具体的情形,即雇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了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认为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一切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员故意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雇主应承担的系过错责任,即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第三人系直接侵权人因侵权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如果雇主存在过错,则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所以,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存在一定的监管过错,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在雇员从事劳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雇员在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再向雇主主张赔偿,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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