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基数为4000元,公司对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如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3%提成;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每少1%,在月工资基数中扣除4%,扣完为止。请向,公司与李某之间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并无可厚非,但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无效,其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李某补偿与实际所得月工资之间的差额。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也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劳动者获取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因此,公司与李某约定的工资“扣完为止”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