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韩某系北京市某啤业公司包装车间技术工。酒类生产受季节影响的原因,每年的淡季期间,公司都分阶段地安排部分职工停工放15至60天假。旺季加班时有加班工资,谈季放假则“不劳不酬”,停发工资。请问,停工放假期间“不劳不酬”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理解为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可理解为通常每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对停工放假职工发放工资,其发放标准分为两种:被停产放假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应按职工每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被停产放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