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然是本人签字才有效力,如果非本人签字,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签署亦视为有效。有的时候为经济往来的方便快捷,双方当事人会通过邮寄等非面签的方式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但是非面签的方式会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即不能确认文本是否为当事人亲笔签字而非找其他人代签。而,如果不是对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文本,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 合同文本由其他人签署,当事人自认/追认
当然,如果当事人自认/追认得话,基本上也不存在当事人否认合同义务的情形。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如果其他未经当事人授权的第三方代当事人签署了相关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追认,相对人亦可于一个月内催告当事人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书面的形式撤销签署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追认,可以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如合同文本非当事人亲笔签字,但是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以合同文本非本人亲笔签字的抗辩不会被法官采纳,下面将结合一个案例做简单的分析:
张某为加盟一家酒店成立了某公司,在加盟期间发生了纠纷,该酒店的特许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加盟期间的市场推广费用,管理人员费用,品牌使用费等多项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款项。张某辩称,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应为某公司而非自然人张某,理由为:
1. 某公司实际利用了经营资源,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2. 虽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约定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加盟初期签署的合同非张某亲笔签字,而由其他人代为签署,故张某无需就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约定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经法院审理认为,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非张某亲笔签字,但是通过酒店的特许经营人举证与张某之间的往来函件/转账记录得知,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已经在双方之间实际履行,且某公司为张某所成立,一般推断张某不可能不参与该公司的及经营,所以是否为张某亲自签字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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