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机械技术公司签署了关于太阳能系列产品供需事宜的合同书,合同约定某机械技术公司授权杨某经销本公司的太阳能系列产品,并提供相应产品的技术支持,不对杨某的经营店铺做统一要求;杨某需交付一定费用取得经营资格,且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机械技术公司可根据杨某的进货情况返还合作权益金。某机械技术公司在授予杨某经销权后,为维护某机械技术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声誉,可对杨某的经营行为及管理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供杨某参考,某机械技术公司不作强制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无需在统一经营模式/企业形象/监督指导下从事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经营,且仍能销售其他商品,故该合同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带有技术服务性质的货物经销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需向某机械技术公司缴纳一定费用后才可取得经营资格,并可使用某机械技术公司的商标。某机械技术公司亦有权对杨某的经营模式与管理提出整改建议,已经形成了统一的经营模式,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院关于该合同为货物经销合同的认定有误。
小贴士
类别 | 商业特许经营 | 销售代理 |
经营活动主体要求 | 被特许经营人与特许经营人为各自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销售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
许可内容 | 经营资源 | 有形商品 |
盈利模式 | 通过授予经营资源获取盈利 | 代理佣金/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