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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酒店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工伤2020-06-12|人阅读

【法话石说】前天,《法话石说》推送了一篇《员工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期间死亡,是工伤吗?》,文中“向钱进”(化名)家属为了认定工伤,不惜花费近5年的时间、历经7场诉讼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成功地认定了工伤。本案的“向钱进”家属心比金坚,为了给“向钱进”讨个说法,从2012年至2019年,历时7载10场官司从齐齐哈尔打到483公里外的黑河市,再到省会哈尔滨,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期间,齐齐哈尔市政府三次撤销工伤认定,而“向钱进”家属始终不屈不挠、咬定青山不放松、誓把皇帝拉下马,个中甘苦耐人回味,值得细品。

【案情回放】

“向钱进”(化名)生前系“斯有理”集团有限公司(化名)的客运班车司机。其客运班车运营时间是当日9时30分从齐齐哈尔发车,13时30分到达扎赉特旗,次日10时40分从扎赉特旗发车,14时40分返回齐齐哈尔市。2012年5月24日向钱进驾驶班车到达扎赉特旗,当晚与售货员张某共同入住扎赉特旗旺角招待所1号房间。次日早8时许向钱进起床后在旺角招待所突发疾病,扎赉特旗人民医院9时06分接到急救电话后派出120急救车,9时18分向钱进被送至扎赉特旗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一)2012年11月27日,向钱进家属向齐齐哈尔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齐齐哈尔市人社局:是工伤!

该局于2013年3月31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认定向钱进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2013年4月16日,“斯有理”公司向齐齐哈尔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齐齐哈尔市政府:无劳动关系,不是工伤!(第一次撤销认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齐政复决[20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劳动关系有争议为由撤销了齐齐哈尔市人社局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2013年8月26日,向钱进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齐劳人仲字[2013]第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向钱进与“斯有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2013年12月9日,“斯有理”公司不服,诉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的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铁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钱进与“斯有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五)“斯有理”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就是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123号判决,维持了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

(六)2014年7月8日,向钱进家属再次向齐齐哈尔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是工伤!(第二次认定)

该局于2014年9月5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作出了认定向钱进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七)“斯有理”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齐齐哈尔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齐齐哈尔市政府:就不是工伤!(第二次撤销认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齐政复决[2014]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齐齐哈尔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撤销理由:向钱进作为客运班车司机,运营路线、运营时间及其突发疾病是在其入住旺角招待所的第二天早8时许,发病地点是其入住的旺角招待所,各方对此均无争议,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向钱进视同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该条款规定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各方对此分歧巨大。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向钱进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作出的认定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在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钱进工伤认定案答复》中,其引用“因公外出期间”而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并没有引用,如果其认为符合“因公外出期间”这条规定,那么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向钱进视同工伤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2目之规定,决定撤销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认定向钱进视同工伤的决定。

(八)向钱进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是工伤啊!(责令齐齐哈尔市政府重新认定。)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黑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齐齐哈尔市政府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齐政复决[2014]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齐齐哈尔市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九)齐齐哈尔市政府及“斯有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就是工伤!(责令市政府重新认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黑行终5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2017年4月24日,齐齐哈尔市政府于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齐齐哈尔市政府:坚决不是工伤!(第三次撤销认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作出齐政复决[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齐齐哈尔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决定理由:向钱进突发疾病的时间(早8时左右、看电视、尚未早餐)和地点(其住宿的旺角招待所)不是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

(十一)向钱进家属就是不服,于2017年5月2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别闹了,就是工伤!(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直接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

本案诉讼期间,2017年7月25日案外人黄世仁(化名)以车辆挂靠人名义将“斯有理”公司及向钱进家属作为被告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本案中止诉讼,并于2018年6月27日恢复诉讼。

裁判理由: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姓名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可以认定黑B×××××号客运班车系“斯有理”公司所有,各方当事人关于黄世仁与“斯有理”公司系挂靠关系抑或内部承包关系的主张均不能对抗上述法律事实。且各方当事人对黄世仁与“斯有理”公司之间关系的不同主张亦不能对抗具备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936号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向钱进与“斯有理”公司具备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结果。基于向钱进生前系“斯有理”公司所属的黑B×××××号客运班车司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向钱进作为“斯有理”公司的员工驾驶黑B×××××号客运班车,在齐齐哈尔市停车地点启动黑B×××××号客运班车后至次日将黑B×××××号客运班车开回齐齐哈尔市停车地点熄火前,均属于工作时间,其时时刻刻都在履行保护该客运班车完好无损及安全运行的驾驶员职责。即使到达扎赉特旗后,无论该车入库存放还是露天存放,当该车遭遇水灾、火灾、盗抢、打砸等意外情况时,向钱进在得到消息后,都应当履行“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保护该车完好无损或者将该车损失降到最低”的工作职责,即使在旺角招待所熟睡时被人推醒后亦不能例外。向钱进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是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向钱进到达扎赉特旗后,无法当日返回齐齐哈尔市,必须在扎赉特旗住宿,以完成第二天的返程运输任务。向钱进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其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

(十二)黄世仁和“斯有理”公司还是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肯定是工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应当结合工作时间、××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件。因职业性质的差异,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而不能单纯拘泥于狭义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死亡应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从工作性质以及当时所处的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向钱进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是在齐齐哈尔市和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向钱进驾车到扎赉特旗后,无法当日返回齐齐哈尔,必须在扎赉特旗住宿,以完成第二天的返程运输。换言之,向钱进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其在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认定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十三)黄世仁打死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必须是工伤!(驳回黄世仁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向钱进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向钱进到达扎赉特旗后,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长途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向钱进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

(本案职工、所在单位均为化名)

【本案所涉案件】

(1)王XX与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齐劳人仲字(2013)第3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 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铁民初字第936号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3)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齐民一终字第123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4)孙XX、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黑02民撤2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5)孙XX、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黑民终35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关于原告王XX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侵犯人身权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5)黑中行初字第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7)王XX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黑龙江XX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黑行终5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8)王XX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黑11行初14号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9)孙XX、黑龙江XX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黑行终41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0)孙XX、王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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