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聂晶律师
聂晶律师
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商品房中可以要求开发商“退一赔一”的情况有哪些?

房地产2020-05-20|人阅读

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私自抵押房产的、私自出卖房产的、隐瞒销售许可的、隐瞒相关事实的等,对于存在上述这些情况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

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一、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3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公租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户口到底能否享有动迁利益?
上海聂晶律师解读:公租房即公有住房,本文所指的公租房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它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
#房地产
人看过
公租房动迁中,未成年人户口到底能否享有动迁利益?
开发商迟迟不办产证如何维权?
房子买了几年,产权证下不来怎么办?我买的顶给供货商的房子,给供货商交了定金,最后去售楼部签合同,结果售楼部开不出发票,只能给收据,我现在要要回定金,供货商不给退
#房地产
人看过
开发商迟迟不办产证如何维权?
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正确姿势在这里!
导言:上海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有哪些条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本文依照上海政策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来分析在没有发生动拆迁、征收时,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
#房地产
人看过
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正确姿势在这里!
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认购书往往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要特别注意定金性质的约定。认购书中往往有定金约定,要求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学理上和司法
#房地产
人看过
签订认购书应注意什么?
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般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需要签署认购书或者订房协议。其目的是以缴纳定金的方式锁定目标房源。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
#房地产
人看过
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