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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伟律师
李光伟律师
贵州-遵义
主任律师

合同审查的相关问题

合同纠纷2020-02-18|人阅读

文所称合同,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定义、涵括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以及劳动合同、

行政合同,也就是,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合同是指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样的,拟探讨合同审查的相关问题,是以《合同法》所规范调整的民商事合同为例证展开论述。

一、合同结构的内在逻辑

所谓合同的结构,是指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其外在形式以及内在的逻辑结构是什么?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做了指引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是合同内容的一般性、指引性的规定。具体到每一类合同,可能会根据需要增加一些的特别的约定。

l 买卖合同:包装方式、检验标准。

l 借款合同: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l 租赁合同: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l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l 承揽合同: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等条款。

l 技术合同: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等等。

(二)合同的逻辑结构

归纳起来,合同的结构,从形式上,应当包括首部(名称、甲乙双方)、正文(从鉴于条款到签字、盖章止的部分)、尾部(签字、盖章部分);从逻辑上,主要包括:谁(主体:甲方乙方),做什么(标的、质量、数量、标准、价款),怎么做(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不做怎么办(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

二、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满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我们讲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当从三个方面思考,一是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三个方面中,如果任何一方面存在缺失,都可能导致效力存在问题,合法性可能遭致否定性评价。

关于主体,在后面再讲。关于可撤销,主要体现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这样几方面,在合同审查中实难通过审查能发现,也不再详述主要讲第三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区分损害国家利益无效,其他归于可变更可撤销。但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没有在进行这样的区分,欺诈胁迫统归于可撤销,一律按可撤销处理。

从合同审查的角度思考,更多是体现在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这里提三个点:一是,人民法院审理中,应是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二是,九民纪要第30条强调,考量强制性规定究竟是效力性还是管理型,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1)所保护的法益类型,(2)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3)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对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三是,注意一个变化。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在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明确,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常见的几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肢解分包(一分多肢解、全部肢解)、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工司法解释一)、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建工司法解释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工司法解释二)。

(2)租赁合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l 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两种情形:从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向其他企业借或内部职工集又转贷牟利;

l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l 职业放贷行为。

三、合同主体的审查

1、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判断,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看登记。

2、合同主体与证件姓名、名称,不要忽视一些细节性的差异,也许不一定构成法律上的障碍,但影响律师专业性的形象,比如“遵义市”常省略为“遵义”、“有限责任公司”省略为“有限公司”。

3、是否符合合同交易事项对主体的特殊要求,如建设工程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还要注意资质等级的差别,并非是有证就行。担保合同,公司提供担保,注意对内对外担保的区别。

4、是否具有签署合同的资格、有无相关授权委托。关于签名和盖章,特别是在主体非自然人的情况下,一定要提示审查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

四、合同标的的审查

重点审查合同对标的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1)包括合同名称、标的物名称表述是否准确。(2)数量表述是否准确。切忌用一些模糊化的表达,比如一批、一箱、一件、一捆,而一箱酒,有四瓶装、六瓶装。建工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是否明确。(3)质量是否可控,有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表述是否清楚?如建设工程里面经常看到黄果树杯、鲁班奖这样的约定,有的可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但有些并不是,而是照抄别人的合同,觉得不重要,看到也没去细想。客观实际是,有时候我们并不见得清楚这些质量标准。如果不清楚,一定要多和委托人(特别是经办人员)沟通。(4)价格:是否含税、运费、是否包括辅料,建设工程中计价方式是否清楚。

五、合同履行方式的审查

1、履行期限?一是明确性要求,审查中注意合同中“及时”、“尽快”这样的字眼。二是注意附条件的付款方式的约定,比如分包中约定,待发包人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后支付尾款。经常会存在整体工程因各种因素长时间无法竣工。

2、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在何地交付,涉及风险转移、履行负担的问题,比如一台机器设备,如果不约定交付地点,怎么判断?

3、交付确认、交付校验?所谓交付确认,当货送至收货方后,怎么收货,谁收货,签字人员是谁?比如建工合同中,谁有权进行工程量签证、工程价款签证?关于交付检验,校验期间是多久,有异议何时提出,何种方式提出?等等,这些问题,都应当是我们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进行关注的,或者说在法律顾问单位指导过程中提示委托人予以关注的。在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是,收货单上的人是否有权签字,代表谁签字,除了签字外没有任何文件确定签字人的身份。

4、支付方式?主要涉及到承兑汇票中贴息费用等问题。

5、发票?一是提供发票的顺序,是付款前还是付款后?二是发票种类,是增值税普票还是专票,以及税率。

六、合同违约责任的审查

1、坚持相对公平的原则。不建议仅站在己方的角度去限定过于苛刻的条件。

2、对义务特别是关键性的义务是否设定违约条款?

3、能否对违约行为构成震慑阻击?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有的经常约定,如果违约,按照合同标的的30%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的约定有的并不太具有操作性,一个建设工程标的动辄几千万,怎么可能任何一个违约都按30%计算违约责任?

4、注意合同解除条款的设置。合同的“出口”一定要设置。比如迟延交货,达到多少日赋予解除合同、重新选择另行定购的权利等等。

七、合同程序性条款的审查

所谓合同的程序性条款,主要体现为鉴于条款,免责条款(比如不可抗力)、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送达条款,效力条款、以及附件。一是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其中管辖地的约定,需要注意,约定管辖地不一样企业维权成本不一样,还有比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二是送达条款,除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送达的地址外,同时约定涉及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能够避免进入诉讼后无法送达导致诉讼时间较长。三是不要忽视附件部分的审查。有的合同,比如质量标准、比如工艺、流程等等常常放在附件里面。

八、合同细节的审查

1.首尾部设置是否合理?首部、正文、尾部都要注意,不要只顾正文,不顾“首尾”,顾头不顾尾?尾部设置是否合理:法定代表人栏和公章加盖栏距离是否合适?合同正文和尾部距离是否一致?

2.对照合同结构,审查是否存在结构性遗漏?

3.前后一致性,比如简称,比如称谓、单位、表述?

4.美观性审查:版面?字号,大小写,加黑加粗?甚至标点符号?

九、合同审查中的沟通

审前:交易目的、交易地位、审查程度等:

审后:交接,如何提交审查结果?是否能够理解?

十、合同审查后的存档和工作记录

一、修改文稿最好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并保留电子邮件;二、在修改后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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