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服务费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汪高峰律师团队
概念识别: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实践问题:
居间合同服务方在约定服务费时,可能会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有时会采取部分现金支付方式,剩余部分以获得一定股权作为支付方式。在发生居间合同纠纷时,法院如何进行审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
问题引入:
居间合同服务费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引入:
基本案情
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甲公司、叶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与乙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约定叶某某和甲公司为乙公司募集资金引荐投资者,乙公司支付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的融资服务费,分两部分支付,其中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其余5%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乙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此后,甲公司、叶某某成功为乙公司引荐了投资者,但乙公司未支付报酬,引发纠纷。甲公司、叶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融资服务费及其利息。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甲公司、叶某某的诉讼请求,酌情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叶某某支付引入投资金额5%的报酬。甲公司、叶某某以及乙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是正确的。《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甲公司、叶某某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即甲公司、叶某某可以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合同约定第二部分报酬5%的支付方式不是现金方式,事实上会涉及甲公司、叶某某作为乙公司或其指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问题,面临公司法上的障碍,难以实现,因此酌定与另4%报酬采取同样的方式支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公司向甲公司、叶某某支付乙公司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即人民币18280753元及其利息。
案例来源:英属维尔京群岛甲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乙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实务经验总结:
居间人为投资者或者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其报酬请求权受法律保护。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居间报酬的金额。当发生居间合同纠纷时,虽然约定的服务费支付方式可能是以其他方式进行支付,但是法院将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汪高峰律师团队在民商事法律实务方面,诉讼经验十分丰富,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始终保持着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整体高效解决方案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