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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祖律师
李兴祖律师
河北-廊坊
合伙人律师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对方不知情,事后是否可追回?

离婚2019-04-29|人阅读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不知情,事后是否可追回?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王某男未经其妻子皮某女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对外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得价款谎称用于弥补债务,后双方因不和情感破裂欲离婚,但皮某女发现双方已无可支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皮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事先未经其同意便出售的房屋,但未得到法院支持,原因为何?

律师解读: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来讲,其购买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互相串通损害皮某女权益的行为,只要买受人事先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则应保护买受人的合同可期待利益,故依据法律规定, 对于皮某女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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