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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彪律师
张启彪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2020-03-13|人阅读

n 案情介绍:

郑某倩就职于A公司2016418检查怀孕,2016119日,郑某倩向A公司请假,内容为:因怀孕7个月身体不便,为考虑公司大局,特向公司请假5个月,恳请领导批准。随后即未来公司上班。假单根据公司流程需签至总经理最终核准,总经理并为在假单上签字。后A公司以郑某倩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郑某倩之间的劳动合同

n 针对上述案情,郑某倩代理律师认为 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1、郑某倩已经请假;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n 笔者观点:

1、关于郑某倩的请假单,依据A公司流程,假单需要总经理核准,但总经理未在假单上签字,故此假单视为未受批准;

2、郑某倩关于任何单位都不能开除孕妇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上述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n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和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职工在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亦不应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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