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水果加盟公司。6名加盟者对该公司经营资源、店铺投入明细进行咨询了解后,经过多次洽谈磋商及实地考察,最终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各自支付加盟费、保证金3.8万元。协议约定,果某达公司为加盟商提供商标使用、协助选址装修、提供经营设备等服务。随后加盟店均投入营业,但经营不如预期,6个加盟店先后关闭,结束了数月的营业。
关店停业后,加盟者们要求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遭到果某达公司拒绝,遂起诉至法院。加盟方称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保护条款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某公司认为加盟者们的解约主张实际上属于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6名加盟者已实际使用果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该行为表明其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此后自行决定结业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法院遂据此依法驳回加盟者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诉请。
以上可知,开店有风险,开店后要求退还加盟费有一定风险,建议加盟前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损失扩大